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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车祸伤者的营养和损失的时间可以要求赔偿吗?损失的时间、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造成交通事故的将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金额进行赔偿。通常这部分赔偿有强制保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第三方责任险会根据是否购买不免责来确定赔偿。没有豁
1.车祸伤者的营养和损失的时间可以要求赔偿吗?
损失的时间、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造成交通事故的将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金额进行赔偿。通常这部分赔偿有强制保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第三方责任险会根据是否购买不免责来确定赔偿。没有豁免的,在限额内全额补偿。没有豁免的,在限额内按照补偿金额的70%给予补偿。然而,保险公司坚持“必要且合理”的原则报销这些费用。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这些费用中有一部分不合理或不必要,就会扣除这部分费用,比如营养费用。在保险公司,据了解,为恢复受害人健康所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药品费用,如高价值不必要营养的费用,如人参、燕窝等高价值不必要营养的费用,不予补偿。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遗失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费用;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家属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1款。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误工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损失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继续丧失工作的,丧失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至固定伤残前一日。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被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的相同或者类似行业的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被害人丧失工作的日期,应当根据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情况,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确定。赔偿标准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数额计算。
受害人为包工头或个体工商户的,可参照受害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平均收入确定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如果受害者承包的种养业季节性很强。如果不及时操作会造成更大的损失,除了受害人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责令侵权人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二项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超过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第五十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第二项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没有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损失时间可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确定;不能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确定。
6.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的治疗康复费用。,以及因失业而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人生活辅助器具补偿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综上所述,只要这两种费用符合要求,就可以申请赔偿。赔偿时,必须提交相关材料。所以任何费用都有法律依据,执法人员在处理时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1.车祸死亡赔偿标准固定吗?
车祸赔偿标准不固定。可以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根据不同的考核等级有不同的补偿标准。
二、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医疗费用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后,必须支付的用于医疗检查、治疗和康复训练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应当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按照实际数额确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必要的康复费用、适当的美容费用和其他用于器官恢复训练的后续治疗费用后另行起诉。但根据诊断书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医疗费用等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原则,即实际支付多少。后续治疗费用以标准化补偿标准为准。后续治疗费用是指“对治疗后体征固定,剩余功能障碍或损伤尚未恢复的损伤进行二次治疗所需的费用”。定型赔偿不考虑特定被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而是基于损害赔偿的社会适当性和社会正义性的损害赔偿固定标准原则。
2.损失时间的补偿标准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受伤至完全治愈期间(即误工)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损失或减少的工作和劳动收入的补偿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损失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继续丧失工作的,丧失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至固定伤残前一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被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的相同或者类似行业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说明》按实际差额赔偿实际费用和损失时间。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损失时间的最大损失不能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的三倍,无固定收入的按国有行业平均收入计算。《解释》没有对损失的时间设定最大限度。关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有两点需要明确:
(一)固定收入必须有合法证明;
(2)受害人必须实际减少固定收入。如果受害者的雇主在受害后未能扣留或扣留其所有收入,其损失的时间费不应得到补偿或少付。
3.护理费用补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支付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数量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规定计算误工时间;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级别护理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护理期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护理期限不得超过20年。残疾受害者的护理水平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为残疾人准备辅助器具的情况来确定。
被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被害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支付护理费用的,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责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护理费用5-10年。如果被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且赔偿义务人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护理费用,是否应当返还额外的护理费用?我们认为,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依据法律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被害人依据法院的判决一次性获得护理费。对于额外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没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不得索要。
4.交通费补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的实际支出计算。交通费一般按照侵权行为发生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支付。普通公共汽车是主要的交通工具。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或出租车,但受害人应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以官方账单为准;相关凭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次数、次数一致。如果没有,则应从赔偿金额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被害人住院期间或者死亡被害人生前住院期间需要补助伙食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确定。被害人确需到其他地方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应当赔偿被害人本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补助对象是“住院”的“受害者”。如果受害者没有住院,就没有这种赔偿。
6.营养费补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受损后发生代谢变化,无法通过日常饮食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物质的需求,必须从其他食物中获取营养而支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应当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确定。
车祸死亡的具体赔偿标准不固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最终赔偿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如果造成死亡,不仅死者要得到赔偿,死者的家属也要得到相应的赔偿。计算方法在《交通安全法》中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