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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请假复诊算误工费吗

时间:2024-09-01 01:34: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摘要:1.车祸请假复诊是不是很浪费时间?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费用的计算方法,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工资损失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

车祸请假复诊算误工费吗

1.车祸请假复诊是不是很浪费时间?

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费用的计算方法,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工资损失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医疗支出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损失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继续丧失工作的,丧失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至固定伤残前一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被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的相同或者类似行业的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计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

误工费=误工费收入(日/月/年)*误工费

注: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人,损失时间的补偿应按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受害者是否负担得起是一个执法问题。

2.无固定收入:

2.1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

损失时间=损失时间(天)*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注:收入状况证明包括完税证明、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2.2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刻板印象标准):

损失时间=损失时间(天)*上一年度同行业、类似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注:“相同或类似行业”的标准:

①行业分类标准;

②同行业社会评价标准。

③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标准(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被诉法院所在地”)。

(实践中一般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对本辖区相关数据(每年5月左右)所做的统计(引用统计部门)为依据,以江西为例,如《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赔偿项目的参考指标。

三.证据需求

至于证明损失时间数额的证据,一是收入的证据,二是损失时间的证据。

收入证据的内容可以包括:

1.具体收入水平数据;

2.如果没有固定收入,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的收入状况证明;

3.没有固定收入的,还可以提供所从事行业的证明材料。

时间损失的证据包括:

1、正常情况下,根据医疗机构的医嘱。即医疗机构应出具医嘱,对休息时间、营养、护理时间提出建议;

2.工作单位可以出具伤者误工证明;

3、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延期时间,用鉴定文书确定延期时间。

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可以向事故责任方要求相应的赔偿费用,也可以在耽误受害人工作方面申请损失的时间费用。在计算损失的时间费用时,也会根据受害人的平均收入和损失的时间来计算。如果双方对损失的时间费用有争议,也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

车祸去世的人应当怎样赔偿

1.死于车祸的人应该如何赔偿?

按照客观计算方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以定型化赔偿模式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期限,具体为: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金固定,受害人年满60周岁,每增加一年,年龄降低一岁;被害人年满75周岁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的对象是剩余寿命,但不是完全的剩余寿命。如果年龄太小,20年后补偿就完成了。如果年龄较大,每增加一年就减少一岁。死亡赔偿金采用的是“丧失继承权”的理论,而不是精神安慰,其计算公式为:

(1)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年[60周岁以上(实际年龄-60周岁)的;75岁以上为5岁]

(2)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n[n:60岁以下20年(含20年);60岁以上:N=(实际年龄-60岁);75岁以上为5岁]

(3)60周岁以下人员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75岁人员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岁)]。

(5)75周岁以上人员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传统上有两种理论:“丧失赡养”理论和“丧失继承权”理论。“丧失赡养”说认为,被害人死亡,致使被害人生前赡养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丧失生活来源,遭受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受害者没有近亲可以赡养。为平衡利益,法律规定,侵权责任人还应当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因被害人死亡造成的反思性精神利益损害。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基本采纳了这一理论,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精神损失。根据“丧失继承权”理论,侵害他人生命造成死亡,不仅侵害了生命本身的利益,还造成被害人在剩余岁月中收入的“逃逸和损失”,即造成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应有财产的损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应该是一种物质损失。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赔偿原则是被害人的物质损害范围,也将死亡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即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财产地位。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事故责任人向其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他有权继承交通事故遗产的人支付的固定死亡赔偿金。

发生车祸死亡的,事故责任方应当依法赔偿伤者家属。一般来说,与死亡有关的赔偿项目很多,赔偿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此外,如果伤亡人员有未成年子女,还必须向子女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具体标准要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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