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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123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内为实习期(即驾驶证正本“初次领证日期”之日起的12个月内);实习期被延长的,“初次领证日期”之日起的24个月为实习期。“123号令”第
根据“123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内为实习期(即驾驶证正本“初次领证日期”之日起的12个月内);实习期被延长的,“初次领证日期”之日起的24个月为实习期。“123号令”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陪同的驾驶人应乘坐在副驾驶位置,对实习驾驶人进行指导。无驾驶员陪同或陪同驾驶员不符合要求的,将被处200元罚款。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即驾驶证正本“初次领证日期”之日起的12个月内);实习期被延长的“。初次领证日期”之日起的24个月为实习期。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陪同的驾驶人应乘坐在副驾驶位置,对实习驾驶人进行指导。无驾驶员陪同或陪同驾驶员不符合要求的,将被处200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1.有哪些交通事故是不能审查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将下列四种情形排除在审查范围之外: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交通事故嫌疑人;
3.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外通过时发生的事故。
第一种情况,由于法院已经受理民事诉讼,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当庭陈述其理由和依据,法院的审查会更加严谨。同时,根据法院最终解决原则和司法便利原则,行政权力不能控制司法权,法院也不能因审查而长时间拖延民事案件的审理,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
人民检察院批捕的案件,基本上都是经过认真分析、审查、证据判断的。这时,如果当事人的审查申请被受理,就会影响对肇事者的刑事调查。也可以防止当事人通过上级公安交管部门的“内幕交易”改变自己的性质,从而达到逃避刑事追究的目的。无论是受害人还是行为人对责任认定不服,都可以自行到法庭上进行辩论,或者通过咨询太平洋汽车网进行辩论,最后审判长会根据各方的说辞进行综合判断。
二、交通事故审查应注意什么?
(1)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不能审查。
由于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被排除在审查范围之外,在实践中,也有采用简易程序处理人情案件的情况。一旦适用简易程序,不符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就无法通过审查进行救济。在这种情况下,事故是否属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成为焦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只有造成轻伤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如果超范围适用简易程序,交通事故认定书将因制作程序违法而失去证据效力。
(二)一旦提起诉讼,审查程序将终止。
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可以利用提起诉讼的程序技巧,终止可能对其造成损害的审查程序。一方当事人一旦向法院提起诉讼,审查程序将依法终止,事故证明原件将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证据供合议庭参考,使申请人的审查权成为一张纸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向法院解释启动审查程序的原因以及审查程序的终止,以降低原始事故证明的证明效力。
总结一下,交通事故后不能申请复查的主要有四种情况。尤其是路外发生事故,此时不能申请复议,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处理,比如直接起诉人民法院。此外,如果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也有必要终止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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