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临时通行牌证核发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时间:2024-08-29 11:04: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北京,我们会看到一些车辆没有号牌,但是在车辆的前方贴有一个人临时通行牌证,这些贴有临时通行牌证的车辆可以按规定上路行驶。那么北京市临时通行牌证核发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太平洋汽车网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北京市临时通行牌证核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第四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二、北京市临时通行牌证核发的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

2、审查与决定

3、颁证与送达

综合以上介绍,我国法律对于车辆的临时通行牌证办理有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车辆要上路行驶,可以去办理临时通行牌证,办理后就可以临时上路行驶。如果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汽车问题,请咨询太平洋汽车网,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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