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有些车辆是在月底购买的。我们应该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车船税如何计算缴纳?
答: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的月份,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月份为准。例如,如果车辆的发票日期为2012年12月28日,车辆登记日期为2013年1月5日,则车辆的纳税义务将发生在2012年12月。购买新车船,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月起,按月计算购买年度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是年度应纳税额除以应纳税月份的12倍。车船税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缴纳。
例1:纳税人于2012年12月28日购买1.6升排气能力汽车,取得当日开具的发票,该车2012年应缴纳的车船税为30元(360÷12×1),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2013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万分之五。
例2:纳税人于2012年2月10日购买1.0升排气汽车并于当日取得发票,车辆登记日期为2012年3月5日,该车纳税义务发生在2012年2月,2012年应缴纳车船税165元(180÷12×11)。
二、在我市注册的车辆异地购买交通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征缴车船税后,还需要在我市缴纳车船税吗?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纳税人由车辆未登记地的保险代理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并能提供有效的完税证明,则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所以,如果车辆已经在异地全额征收缴纳了车船税,在我市就不用再缴纳了。
三、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已缴纳车船税进行转让的,如何处理?
答: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办理过户、转移的,不再补税或退税。
4.完税车辆、船舶被盗、报废、灭失如何处理?
回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纳税的车船被盗、报废或者灭失的,纳税人可以持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从被盗、报废或者灭失当月起至纳税年度终了止的退税。已退还的被盗、被抢车辆、船舶被追回的,纳税人应当自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之月起计算缴纳车辆、船舶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