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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规范行为举止,做到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第十九条站立时做到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双腿并拢、脚跟相靠,或者两腿分开与肩同宽,身体不得倚靠其他物体,不得摇摆晃动。
第二十条行走时双肩及背部要保持平稳,双臂自然摆动,不得背手、袖手、搭肩、插兜。
第二十一条敬礼时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手心向下,微向外张,手腕不得弯屈。礼毕后手臂迅速放回原位。
第二十二条交还被核查当事人的相关证件后时应当方便当事人接取。
第二十三条使用手势信号指挥疏导时应当动作标准,正确有力,节奏分明。
手持指挥棒、示意牌等器具指挥疏导时,应当右手持器具,保持器具与右小臂始终处于同一条直线。
第二十四条驾驶机动车巡逻间隙不得倚靠车身或者趴在摩托车把上休息。
摘自公安部交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