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残疾人可免费乘坐2元以下(含2元)全票价公交车。
第三条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申领残疾人免费乘车卡,凭卡免费乘坐公交车。
第四条残疾人申领残疾人免费乘车证,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残联申请登记。
第五条本市65周岁以上的残疾人凭原免费乘车证乘车,不再办理残疾人免费乘车证。
第六条残疾人免费乘车卡损坏或丢失的,凭户籍所在地残联出具的证明办理补换卡,并支付工本费。
残疾人免费公交卡如有质量问题,将免费更换。
第七条残疾人免费乘车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没有身份证的乘客有权拒绝免费乘车。
第八条市残联每年9月30日前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新增残疾人基本信息,12月31日前完成新卡发放。
第九条适时启动残疾人免费乘车证年检。
第十条无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和坐轮椅的残疾人必须由有行为能力的人陪同,陪同人员(享受免费乘车政策的除外)应当购票乘车。残疾人携带的辅助器具按标准免费。
第十一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作和发放残疾人免费乘车卡。
第十二条市残联负责组织区、县残联对残疾人证的资格和发放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