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车辆报废流程:
1.将报废机动车出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限届满前将机动车出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复印件提交车管所注销。
报废受理程序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携带相关证明、凭证直接到车管所大厅入口处排队系统领取排队号,在车辆受理窗口办理。
因质量问题退车:
出于某种原因,中国不使用机动车;
2.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因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将报废机动车出售给车辆所在地的机动车回收企业。销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向报废地车管所提交上述材料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复印件,申请注销登记。
3.获取相关证书。
本市机动车所有人异地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后,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到本市旧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等相关证明。
4、注销机动车相关证件
已登记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管所将宣布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1、符合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2.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不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3.符合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没收并强制报废;
4.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