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逾期交强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按规定投保,并按规定按保险最低责任限额处以应缴纳保险费一倍的罚款。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性缴纳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和保险标志。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应当标明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号、车牌号、保险期间、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标明保险标志。保险标志图案全国统一。保险单和保险标志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和保险标志。
交强险是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不包括车辆人员和被保险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因此,一旦交强险到期不续保,事故车主将面临巨额赔偿。
未投保交强险或者保险期间未续保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简单来说,事故的车主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