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含交警机构下设的车辆管理处)可查询;律师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查询;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查询;除以上三项外,任何人不得随意查询他人车辆;可以查询该车最近一年投保了什么险种,投保了什么险种。车主可以通过致电保险公司客服查询往年的事故记录。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经人民法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有关规定如下:
第一条保险法施行后订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订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但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条《保险法》施行前订立的保险合同,当时适用的法律被认定无效,适用的保险法律被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标的转移、保险事故、索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者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实施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声明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规定。
第五条《保险法》施行前订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的期限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一)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
(二)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
(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请求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期间;
(四)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转移通知,保险法施行后,以保险标的转移显著增加风险程度为由,请求增加保险费或者根据合同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三十日。
第六条《保险法》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当事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或者提起再审的,不适用《保险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