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1)对民警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无异议,仅处以罚款的,持《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期满暂扣证件、车辆或者驾驶证的,缴纳罚款后,到张岔浪莎路1号交通违法处理大厅处理。
(二)对民警认定的违法事实有异议,需要按一般程序调查处理的;当事人持《处理通知书》到民警所在地交警部门进行调查。对调查结果无异议的,持《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接受处罚,取回车辆(不需要暂扣证件的,取回证件);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根据复议或者诉讼结果处理。
(3)对于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车主、车辆管理人或者违法行为人应当在接到处理通知后15日内,到位于张茶沙路1号的违法处理大厅进行处理;车主、车辆管理人或违章者向经办窗口出示行驶证、驾驶证、处理通知书确认违章,当事人签收《处罚决定书》,持《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