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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法客运处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营运,平
非法客运处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营运,平时又称“黑车”,是指当事人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许可证件,超出批准范围经营的行为。也就是说,是指未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即未领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者超批准范围经营的行为。
非法客运的危害:
1.存在车辆安全隐患的;
2.损害城市文明形象;
3.造成不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
4.侵犯乘客合法权益的;
5.影响行业稳定;
6.司机混杂,没有安全意识。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经营是指未依法取得经营权的经营。即未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超批准范围经营。如果没有货币交易或者无法核实有货币交易,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
关于非法客运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客运市场秩序,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行为,保障乘客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禁止使用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资格证的汽车从事营业性客运活动。
禁止使用摩托车、三轮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等车辆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第三条除客运出租汽车外,禁止在其他车辆上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和安装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志和设施。
第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扣留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车辆,并予以处罚;再次查获非法客运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照法定程序没收用于非法客运活动的车辆。对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驾驶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至六个月;有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违反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检查。收集相关证据后,将案件材料移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伪造客运出租汽车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