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认定: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2.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应当在交通事故涉及的车辆、驾驶人被查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3.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自检验鉴定结论确认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个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没有过错,属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没有责任。
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负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规则或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