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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可以由有资质的民警当场处理,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由事故调查民警处理。(2)警方在填写法律文书时,应记录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
(1)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可以由有资质的民警当场处理,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由事故调查民警处理。
(2)警方在填写法律文书时,应记录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码、交通事故形态、碰撞地点等。经当事人签字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3)民警根据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值班民警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将调解结果记录在事故认定书上,由当事人签名后交付当事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警方在事故证明中陈述相关情况后,可以将事故证明送达当事人: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2、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证明上签字的;3.当事人不同意警方调解。
(六)用于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事故证明,由各大队事故中队出具,事故证明和处罚决定的存档复印件由事故中队保管。
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可以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评定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评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评决定。
残疾评估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估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并由办案人签字的残疾评估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损伤初期及治疗后的CT、X线片及诊断报告;
3.向治疗医院借阅相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在评估被抚养人的工作能力时,还应携带鉴定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说明;
5.评估应以事故直接造成的伤害或确诊并发症治疗结束为依据。治疗尚未结束,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载明;
6.评估人员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支付规定的评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