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机动车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证明,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和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海关监管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注销登记证明》。
现机动车所有人居住地在车管所管辖范围内的,车管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码拓印膜,审核提交的证件、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过户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车管所将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30日的临时号牌,并将机动车档案移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号牌有效期内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