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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究竟在哪里购买

时间:2025-11-08 21:14:01 来源:整理于互联网

摘要:车辆保险购买渠道不少给您详细说说。 4S 店是常见选择。很多车主买车时就在 4S 店顺手把车险买了。为啥呢方便快捷是最大优点在 4S 店购车一站式就能把车险搞定。而且有些 4S 店为了促成交易会给出购车优惠后期车辆维修也能有一定

车辆保险在哪里买

车辆保险购买渠道不少给您详细说说。

4S 店是常见选择。很多车主买车时就在 4S 店顺手把车险买了。为啥呢方便快捷是最大优点在 4S 店购车一站式就能把车险搞定。而且有些 4S 店为了促成交易会给出购车优惠后期车辆维修也能有一定便利像维修流程更顺畅配件更换更及时等。新手车主对车险了解有限在 4S 店购买能得到销售人员详细讲解比较省心。

电话车险是保险公司直销。没有中间环节成本降低客户就能拿到更低折扣。您只需拨打保险公司官方电话专业客服会详细介绍各种车险产品解答疑问根据您的需求推荐合适方案还能直接办理投保手续节省时间精力。

网上购买车险也很方便。这同样是保险公司直销方式市场竞争大各大保险公司纷纷推出自己的服务平台。在网上买车险一般能享受 15%优惠还有不少特色服务比如在线理赔指引、电子保单下载等部分优惠活动只能在网上购买才能享受。动动手指在家就能完成选险、报价、投保一系列流程快速又便捷。

去保险公司营业厅购买能清楚了解相关信息和计划。工作人员会全面介绍车险产品细节、保障范围、理赔条件等您可以现场咨询各种问题根据自身情况挑选最合适险种不过得专门抽时间去比较麻烦。

找保险代理人购买代理人能根据您的车况和驾驶习惯提供个性化方案。但可能存在个别代理人诱导购买更多险种的情况您要保持理性。

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也不错。他们与多家保险公司合作能提供多种车险方案供您选择还能凭借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给出不错价格。不想与保险员过多沟通或者怕麻烦的车主可以考虑。

您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挑选购买渠道。要是追求便利省心4S 店合适看重性价比电话车险或网上购买是好选择想深入了解产品细节去保险公司营业厅想获得个性化方案保险代理人或中介公司值得考虑。总之一定能找到适合自己的车辆保险购买方式。

购买车辆保险:稳当

【案情简介】

某运输公司与当地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该公司的50辆汽车全部投了保。在这份保险合同中还规定保险方有权对投保的汽车进行安全检查。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多次与交通管理部门对公司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运输公司认为保险公司这种做法是增添麻烦,因而采取了不合作的态度。保险公司通过检查发现一些车辆的保养状况不好,车辆带病行驶,不安全隐患较多,就书面要求运输公司对8辆超过大修期仍带病行驶的卡车进行停产大修,但运输公司置之不理。1个月后,先后有2辆卡车出了事故,经济损失达12万元之多,运输公司便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了解到肇事的2辆车均是保险公司曾书面要求运输公司停产大修的车辆,于是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13条的规定:“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方的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果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投保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建议,投保方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否则,由此引起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投保方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向被保险人发生了拒赔通知书。运输公司不服,认为他们的车辆是全部投了保的,车辆都经过了交通管理部门的年检,应该是合格的,车辆是否要停产大修完全应由单位自己决定,外人无权干涉,保险公司怕出事,建议停止营运,车不开当然不会出事了,即使要大修,保险公司也应该将保险期限顺延,以扣除大修期间没行驶的不需保险的时间,这样才公平,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否则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因为意见分歧太大,协商解决不了,运输公司便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认为该案属于保险索赔纠纷,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判决运输公司败诉。

【评析意见】

在本案中,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签约的保险合同应该是有效的。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作为投保人的运输公司,投保时履行了自己的基本义务:如实告知、缴纳保险费,但是合同还约定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投保人的其他义务,如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接受保险公司的安全检查等等。《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完成各自所承担的义务。财产保险合同也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它同样应遵守全面履行的原则。何况,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还专门约定了“保险方可对运输公司的汽车进行安全检查”的条款。合同依法生效后,保险公司多次依照合同,对运输公司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但要求对带病行使的车辆进行停产大修时均遭到运输公司的拒绝。这实际上就是运输公司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运输公司在其汽车过了大修期后仍不去修理,而是继续营运,这不仅未履行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尽到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的义务,也未履行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的通知义务。从上述分析可看出,这份保险合同签订时是合法且有效的,由于投保人(运输公司)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了这样的法律后果,保险公司可以变更或解除这个保险合同。

本案中保险公司不赔偿车辆事故的经济损失,其法律依据是《经济合同法》及《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经济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允许无过错方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而《保险法》第35条第1、2、3款则规定得更为具体了:“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法》第36条还规定了“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之所以为投保人、被保险人设定这样的义务,就是要促使其主动履行对保险财产应尽的安全职责,避免财产的损失,同时通过授权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态进行检查,以确立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落实维护保险标的安全情况的监督制度,并且利用保险与防灾相结合的形式,充分发挥保险人在防灾、防损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济实力的优势,切实将不安全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从根本上杜绝因保险而给安全生产、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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