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车改为补电 重庆2019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
2019年06月06日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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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汽车网 行业频道】近日,重庆市经信委与市财政局、市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重庆市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通知》提到,将在购置、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费用、加氢站建设四个方面进行补贴,政策重点从“补车”改为“补电”,并加强了对充电桩、加氢站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
购置税补贴
通知指出,过渡期以后,不再对除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外的其他新能源汽车给予购置补贴(过渡期为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过渡期以后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另行制定。相应补贴车辆一年内不得转籍市外,否则将取消对应主体的申报资格并追缴对应车辆的补贴资金。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补贴对象为本市面向全社会公众开放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分时租赁车、物流车、环卫车服务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给予400元/千瓦建设补贴;
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公用充电设施,以及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内部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服务的专用充电设施,给予直流充电设施3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100元/千瓦建设补贴。
充电费用补贴的补贴
在充电运营企业在新能源汽车充电消费者缴纳充电费用时直接在备案充电价格基础上先行扣减垫付,于每季度汇总并经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审核后,报市新能源汽车办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返还给充电运营企业。
具体来说充电费用补贴标准为对备案充电价格低于1元/千瓦时的公交专用充电费给予0.3元/千瓦时补贴;对其它备案充电价格不高于1元/千瓦时的充电费用给予0.2元/千瓦时补贴;对备案充电价格高于1元/千瓦时低于1.2元/千瓦时的充电费用按其低于1.2元部分给予差额补贴;
加氢站建设补贴
加氢站建设补贴的标准按照日加氢能力分档次给予补贴。
对日加氢能力达到500公斤及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贴。对日加氢能力达到350公斤不到500公斤的固定式加氢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贴。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300公斤的撬装式加氢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贴。区县(自治县)安排有配套补贴的,市级和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的补贴累加之和不得超过相应加氢站标准造价的50%。(文:太平洋汽车网 陈杰)
编辑推荐阅读:
2019年新能源车补贴发布 与“地补”说再见
新能源补贴“大跳水” 谈谈车企的焦虑症
购置税补贴
通知指出,过渡期以后,不再对除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外的其他新能源汽车给予购置补贴(过渡期为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过渡期以后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另行制定。相应补贴车辆一年内不得转籍市外,否则将取消对应主体的申报资格并追缴对应车辆的补贴资金。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补贴对象为本市面向全社会公众开放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分时租赁车、物流车、环卫车服务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给予400元/千瓦建设补贴;
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公用充电设施,以及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内部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服务的专用充电设施,给予直流充电设施3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100元/千瓦建设补贴。
充电费用补贴的补贴
在充电运营企业在新能源汽车充电消费者缴纳充电费用时直接在备案充电价格基础上先行扣减垫付,于每季度汇总并经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审核后,报市新能源汽车办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返还给充电运营企业。
具体来说充电费用补贴标准为对备案充电价格低于1元/千瓦时的公交专用充电费给予0.3元/千瓦时补贴;对其它备案充电价格不高于1元/千瓦时的充电费用给予0.2元/千瓦时补贴;对备案充电价格高于1元/千瓦时低于1.2元/千瓦时的充电费用按其低于1.2元部分给予差额补贴;
加氢站建设补贴
加氢站建设补贴的标准按照日加氢能力分档次给予补贴。
对日加氢能力达到500公斤及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贴。对日加氢能力达到350公斤不到500公斤的固定式加氢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贴。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300公斤的撬装式加氢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贴。区县(自治县)安排有配套补贴的,市级和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的补贴累加之和不得超过相应加氢站标准造价的50%。(文:太平洋汽车网 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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