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买车位,规定如下:
预售阶段,开发企业预售商品住宅时,若住宅楼栋达到预售许可条件,可同步预售对应地下机动车停车位。此时,向建筑区划内的单套住宅业主销售不超过 1 个机动车停车位。
车位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可向单套住宅业主销售不超过 2 个机动车停车位。
当建筑区划内房屋分户转移登记的建筑面积达可售总建筑面积(不含车位、设备用房及自持部分建筑面积)80%以上;或房屋分户转移登记的建筑面积达可售总建筑面积(不含车位、设备用房及自持部分建筑面积)60%以上,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或初始)登记满 2 年,满足这些条件后可进入第二阶段销售。
在第二阶段销售中,房屋分户转移登记的建筑面积达可售总建筑面积 80%以上的项目,开发企业应预留车位(个数,不含人防车位)不少于总车位数的 2%;其他项目应预留车位(个数,不含人防车位)不少于总车位数的 5%,用于满足尚未购买机动车停车位业主在规划配比范围内的预期需求。
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各阶段车位的销售方式,并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剩余机动车停车位的位置、编号、数量、价格、相关证明文件及购买人条件等不少于 30 个自然日。
超过公示期仍未销售的机动车停车位,可由本建筑区划内业主购买,单套业主购买车位数不超过 4 个。
另外,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综合多种因素优化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并公布。
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按标准配建机动车停车位,且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交付使用。
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相关改造工程积极扩建新增机动车停车位。
新建、改建、扩建机动车停车位要同步设置规定比例的充电设施,预留相应安装条件,鼓励增建充电设施。
同时,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鼓励开发企业采取多种方式租售车位,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
建设单位不得将规划配比内的车位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图/文/摄:太平洋汽车 问答叫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