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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灯规则:
绿灯信号属于准许通行的信号。按照《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绿灯亮起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过,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和行人通过;
红灯信号乃是绝对禁止通行的信号。红灯亮时,禁止车辆行进。右转弯车辆在不影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能够通行。红灯信号是带有强制性质的禁行信号,遇到此信号时,被禁行车辆必须停在停止线以外,被禁行的行人必须在人行道边等待放行;机动车等待放行时,不准熄灭引擎,不准开车门,各类车辆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自行车左转弯不准推车从路口外边绕行,直行不准用右转弯的方式绕行;
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能够继续通过。黄灯亮时,警示驾驶人和行人通行时间已经结束,即将转换为红灯,应将车停在停止线之后,行人也不要进入人行横道。但车辆如果因距离过近不便停车而越过停止线时,可以继续通过。已在人行横道内的行人要根据来车情况,或尽快通过,或原地不动,或退回原处;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醒车辆、行人通行时加以瞭望,确认安全后再通过。这种灯不具备控制交通先行和让行的作用,有的悬挂于路口上空,有的在交通信号灯夜间停止使用后仅用其中的黄灯加上闪光,以提示车辆、行人注意前方是交叉路口,要谨慎行驶,认真察看,安全通过。在闪光警告信号灯闪烁的路口,车辆、行人通行时,既要遵循确保安全的原则,同时还应遵循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路口的通行规定;
方向信号灯是指挥机动车行驶方向的专门指示信号灯,通过不同的箭头指向,表示机动车直行、左转或者右转。它由红色、黄色、绿色箭头图案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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