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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的报废期限依据不同类别的车辆存在差异。
对于 9 座(含 9 座)以下的非营运载客车辆(涵盖轿车和越野型),使用期限为 15 年。达到报废准则后,倘若要求继续使用,无需审批,然而必须经过检验达标后能够延长使用期限。每年需开展 2 次定期检验,超过 20 年后,从第 21 年起始每年需进行 4 次定期检验。
旅游载客汽车以及 9 座以上的非营运载客汽车的使用期限为 10 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是要求继续使用,依照当下规定的程序办理,不过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可超过 10 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要进行 4 次定期检验,延缓报废使用的 9 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需进行 2 次定期检验,超过 15 年后,从第 16 年开始每年需要进行 4 次定期检验。
营运大客车的使用期限调整至 10 年,达到报废标准后,倘若要求继续使用,同样必须依照当下规定的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的时间不得超出 4 年,在延长使用期间每年需要进行 4 次定期检验。
营运车辆转变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变为营运车辆时,一概依照营运车辆的规定期限(8 年)进行报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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