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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购置税的调整并非是上调,而是取消了针对 1.6 排量以下车型的优惠。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下:
1. 购置自用的车辆,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其中,计税价格指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涵盖增值税税款。需留意的是,价外费用涵盖销售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类性质的价外收费。不过,不包含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置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置方收取的代购置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 进口自用的车辆,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购置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合理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3. 自产、受赠、获奖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车辆,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所注明的价格。倘若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显著偏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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