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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18 年 9 月 1 日始,小型汽车、货车与中型客车的异地检验将全方位施行。申请人能够在机动车登记地之外的省份径直开展检验。
就外省市的机动车而言,依照常驻地备案受理准则,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前往备案登记地的社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及交警支(大)队办理检验手续。不过大客车、摩托车(二、三轮、轻便)、延缓报废机动车、右置方向机动车和本市居民购置的外省市机动车不在委托检验的范畴之中。
针对外省市居民的车辆,依据车主在本市的《暂住证》或《居住证》上的地址予以确认;驻沪单位车辆需要依照注册在本市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地址,或者根据受聘于本市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地址进行确认。
所需提供的材料涵盖地市级以上车辆管理所开具的《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以下简称为《委托书》),《委托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 3 个月;机动车行驶证,行驶证副页需要由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加盖委托检验业务专用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外省市机动车车主在本市的常驻地证明 [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居住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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