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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油改气属于违法行为,不同地区的处罚方式有所差异。具体处罚情况如下:
1、依据《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 14 条及 87 条之规定,对机动车油改气的行为,将予以收缴违法装置,并罚款 1000 元;
2、同时,对于“驾驶噪音或者排气污染物排放超出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的”这一违法行为,依照《珠海条例》第 12 条及 82 条之规定,将处以 2000 元罚款;
3、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已完成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若需改变使用性质、车身颜色、车身或车架等,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更改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5、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准许,擅自改装机动车底盘、发动机、悬挂、变速系统、方向系统、车胎轮毂、车灯、车身颜色喷涂和外观结构,以及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数据不符的,皆属于改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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