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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得非紧急情况下使用应急车道。违反此规定将会受到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下交通违法行为之一将被扣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超载,超过核定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超载,超过核定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未达到百分之五十;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速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的百分之二十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非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
(三)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的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非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驾驶载货汽车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驾驶危险品车辆(包括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未悬挂警示标志;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时,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九)驾驶机动车在驾驶证被暂扣或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
(十)造成轻微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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