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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法律规定第五条,不同类型的机动车有不同的使用年限限制。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没有使用年限限制。
具体规定如下:
1.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为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为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为12年;
2. 租赁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5年;
3.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为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为15年;
4. 公交客运汽车使用年限为13年;
5.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5年;
6. 专用校车的使用年限为15年;
7.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年限为20年;
8.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年限为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年限为15年;
9.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年限为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年限为30年;
10.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年限为10年,集装箱半挂车为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年限为15年;
11.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为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年限为13年。
对于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制定更严格的使用年限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的最低使用年限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的最低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的最低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没有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的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如果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此外,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法律规定第七条,国家对行驶里程达到一定数值的机动车进行报废。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的行驶里程限制为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行驶里程限制为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行驶里程限制为60万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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