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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第11条,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仍应按原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超过6年(含6年)的车辆需要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含15年)的车辆需要每年检验2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各地设立核发检验标志窗口,方便群众就近快捷领取检验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期限如下: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需要注意的是,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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