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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驾照的规定如下:
1、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
3、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4、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5、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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