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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车辆报废年限,不同类型的车辆有不同的强制性使用年限。对于非营运的家用5座轿车和7座的SUV,没有使用年限。但当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国家会引导报废。皮卡及轻、中、重型载货汽车的强制性使用年限是不得超过15年,微型载货汽车的强制性年限是不得超过12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的强制性年限是不得超过10年,而出租车最多只能使用8年。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分别如下: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20年。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使用15年。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对于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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