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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注销后保留六个月。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可以向车管所提出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需要注意的是,注销的车牌必须在保留期内进行申请,否则将会被取消。此外,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时,必须确保原号牌没有被其他车辆使用或者已经被注销。如果出现以上情况,将无法使用原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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