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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牌照在异地丢失不可以在异地补办,需要在登记地车辆管理所进行补办。
《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并进行审查。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补发、换发号牌时,保持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在补发、换发号牌期间,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扩展资料
补换驾照车牌也可在县级车管所办理:
为深化全省交警部门“放管服”改革,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决定全面推动车驾管业务向县级车管所下放工作。今后,驾驶人考试、补换驾照车牌均可在县级车管所办理。
县级车管所和城市交警大队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机动车牌证业务,包括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的质押备案、解除质押备案、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申领和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以及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
县级车管所均可办理小型汽车(C1、C2)驾驶人考试初次申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等业务。此外,县级车管所和城市交警大队还可办理驾驶证补证、换证等业务。驾驶人身份证号码、姓名及联系方式变更备案等业务也可在县级车管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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