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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岛内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常见的两种情形:
1、入让出的原则。出环岛车有优先通行权,进环岛车不让出环岛车的抢道行为发生事故的,进环岛车负主责或全责;
2、外让内的原则。双环道上外环道车变道、抢道挤压正在内环道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外环道车负全责。
环岛内的车辆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在其他道路驶入环岛内部的车辆,需要礼让环岛内部驶出环岛的车辆,如果进入环岛的车辆没有礼让驶出环岛的车辆,导致两车辆相撞,引发交通事故,进入环岛的车辆需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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