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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2004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开启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化的历史进程。迄今为止,围绕这部法律已经形成了内容全面、形式统一、规范协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为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建设、提升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规范交警执法行为奠定了基础。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现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后,进一步完善相应配套规定及执法细则,是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关键。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主体的公安部门,也在车辆和驾驶人管理、违法行为以及交通事故处理、执法规范化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有效保障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各项规定的落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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