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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1(中型客车)
准驾车辆: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
2、C1(小型汽车)
准驾车辆: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型、微型专项作业车。
其他准驾车型:C2、C3、C4
3、C2(小型自动挡汽车)
准驾车辆: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4、C3(低速载货汽车)
准驾车辆:低速载货汽车。
其他准驾车型:C4。
5、C4(三轮汽车)
准驾车辆:三轮汽车。
6、C5(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准驾车辆: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允许上肢、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驾驶)。
扩展资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
第十五条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一点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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