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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如果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根据第九十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对于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行为,根据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期限,不同类型的车辆有不同的检验要求。
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如果营运机动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经过安全技术检验并且合格,就不需要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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