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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日照海事局在船舶载重线和货物装载专项检查中发现了一些共性缺陷。缺陷和法律依据总结如下(根据《船舶和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2011))。
01 甲板线和载重线标记
说明:
该船右舷甲板线缺失,夏季载重线“X”标记缺失,载重线标记中心线边缘与夏季载重线上边缘高差5cm .
法律依据:
第3 章第1 章第4.1 条: 船舶两侧应标有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
第1 章标题3 第4.4 条: 标有“X”的线表示夏季载重线,上边缘穿过环的中心。
说明:
负载线不在负载线圆的前面。
法律依据:
第1章第3章第4.4条: 载重线系指船舶按航区和季节划分的载重水线,以水平线段表示,画在载重线圆的前面。
关闭上层建筑门
说明:
主甲板首楼门、窗台被腐蚀、击穿,不能满足耐候性和强度要求。
法律依据:
第2 章第3 篇第2.1.1 条: 封闭上层建筑端壁上的所有开口均应配备钢制或其他等效材料制成的门,这些门应永久牢固地安装在端壁上并由肋钢筋固定,从而提供整个结构强度与全端墙相同,并且在关闭时保持风雨密。
说明:
右舷居住楼二层端墙门槛高度小于380mm。
法律依据:
第二章第三部分第2.1.2 条: 除非另有规定,封闭上层建筑端壁上的入口和出口地坎的高度应至少高于甲板380mm。
03 货舱口及其他舱口
说明:
使用舱口盖和舱口密封条确保防风雨舱口夹板中心距大于600 毫米。
法律依据:
第2 章第3 章第2.4.6 条: 舱口楔子的安装应适合楔子的倾斜度。楔形接线片的宽度应至少为65mm,中心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600mm。舱口两侧或端部的楔形凸耳之间的角度不应超过150 毫米。
说明:
货舱风雨密钢舱口盖的夹紧装置部分缺失。
法律依据:
第2 章第3 条第2.5.3 条: 应批准用于确保和保持风雨密性的装置。该设备应在任何风或海中保持气密。因此,密性试验宜在初次检验时进行,也可在定期检验和年检期间或短时间间隔内进行。
说明:
主甲板压载舱和舵舱的舱壁高度应小于600 mm。
法律依据:
第2 章第3 部分第2.5.1 条: 在舱口“位置1”和“位置2”处,风雨密钢质舱口盖或其他等效材料舱口盖的舱口围板应满足第2 条要求。本章第4.1 节在甲板上。
第二章第三部分第2.4.1条: 活动舱口盖关闭时的舱口围板结构,确保风雨密的舱口盖布和舱口密封条应牢固,甲板以上的最小高度应为600mm在“位置1”;在“位置2”是450mm。
04开舱
说明:
机舱主甲板开门槛高度小于600mm。
法律依据:
第2 章第3 部分第2.6.1 条: “位置1”和“位置2”的机舱开口应由足够强度的钢棚有效封闭。如果棚屋没有其他结构保护,则应特别考虑棚屋的强度。符合2. 1.1 要求的门应设置在上述棚屋的出入口处。如果在“位置1”,地坎应至少高出甲板600 毫米。
05通风管
说明:
主甲板舵机间整流罩高度小于900mm。
法律依据:
第2 章第3 条第2.8.4 条: 对于“位置1”的通风口,甲板上方围板的高度应至少为900 毫米。对于“位置2”的通风口,甲板上方的围板高度应至少为760mm。
说明:
机舱主甲板通风管道高900多毫米,但没有特殊支撑。
法律依据:
第二章第三部分第2.8.1 节: 在“位置1”或“位置2”,通向干舷甲板或封闭上层建筑甲板以下的通风管道应为钢材或其他等效材料围板应结构坚固并与甲板牢固连接。任何通风管道的防护高度超过900mm,必须提供特殊支撑。
06气管
说明:
主甲板压载舱空气管无自动关闭装置。
法律依据:
第二章第三部分2.9.2 条: 空气用气管道应设有自动关闭装置。
07 舷窗、窗户和天窗
说明:
船舶起居区(封闭式上层建筑)首层端墙设有两扇窗。
法律依据:
第二章第三部分第2.13.7 条: 窗不得安装在干舷甲板以下的下列位置: (1); (2)封闭上层建筑首层端墙或侧墙; (3) 合并第一甲板室的浮力稳定性计算。
08 锚链桶及锚链柜
说明:
锚链桶的上门缺失,因此无法防水。
法律依据:
第二章第三章第2.14.2 条: 其他航区船舶的链管和链锁柜应水密并延伸至干舷甲板。干舷甲板以上如有入口,应以牢固的盖板封闭,螺栓应紧密排列。系。如果有上层建筑,锚链轴和锚链锁柜应至少以风雨密的方式从干舷甲板延伸至开敞甲板,如果在该延伸部分上方有通道,则应以风雨密的方式保持关闭。09船员保护
描述:
船的主甲板两边的栏杆都不见了。
法律依据:
第2章,标题3,第3.2.2条:应在所有露天甲板周围安装栏杆或舷墙。舷墙或栏杆的高度距离甲板至少1米。当此高度妨碍船舶正常工作时,允许更小的高度,但应提供适当的防护措施并得到批准。
第二章第三篇第3.2.3条:安装在上层建筑和干舷甲板上的栏杆至少应有三个等级。最低轨下方的开口不应大于230mm,其他轨的净空不应大于380mm。
日照海事局将扎实开展“2022年船舶载重线和货物装载专项检查活动”,在此提醒进港船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船舶结构和装置维护,做好开航前自查自纠工作,切实提高船舶装载运输本质安全性,共同维护辖区水上安全形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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