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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一男子花48万元买了一辆“重大事故车”,法院判决全额返还购车款

蔡金盛
2023-06-20 15:51
48万元买的二手宝马车,曾有过重大事故记录。买方发现问题,要求退还购车款,但未能诉诸法律。近日,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该车的直销李先生、莆田万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友汽车公司)应向买方庄先生退还货款48万元。元和相应的利息产生。

案件涉及二手宝马车

原告:车商故意隐瞒重大事故车事实卖掉拒不退还

庄先生提供的电子判决书显示,其自称需要于2021年4月24日向万友汽车公司购买一辆白色宝马小型轿车,经李先生与其协商确认购车。李先生告诉庄先生,车辆只更换了一个大灯和少量喷漆。其他车辆状况良好,没有其他损坏和维修。他隐瞒了车辆发生过两次重大事故,车辆主要部件都被更换过。这是一次重大事故。事故车事实。

庄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

庄先生称,根据李先生虚构的车况,他向李先生购买了涉案车辆。双方就支付的总价款48万元、2021年12月前的回收价款46万元、2022年之后的回收价款44万元达成共识。之后,庄某按照李某的委托与林某某(中介人)签订了《二手机动车转让合同》协议,并向李某支付了全部货款48万元。 2021年11月,庄先生发现该车发生重大事故,立即与李先生协商解约,但李先生拒绝退还货款。

庄先生认为,李先生故意隐瞒该车辆为重大事故车辆的事实进行销售,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万友汽车公司是涉案车辆的销售商。李某为万友汽车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某某在厦门的合伙人为涉案车辆的名义卖方,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遂向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二手机动车转让合同》

李老师: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没有隐瞒车况

李先生在应诉中称,庄先生(买方)并未与其签订合同,而是与范某某(卖方)签订合同,(中介)为林某某。当时,他在朋友圈晒出车源信息后,庄先生主动找他了解情况,随后将林某某介绍给庄先生,庄先生就去厦门看现场查车,确认车况。林某某签订了车辆过户合同,其本人从未参与。李老师认为,其与庄先生之间不存在买卖车辆的合同关系,不存在隐瞒车辆状况的事实。

此外,李先生认为,庄先生本人从事的是二手车经营活动,对车辆的鉴别能力高于常人。他是在现场看过车后才提车的,这说明他已经对车辆有了充分的了解。对于庄先生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李先生认为不具有可信度,不应采纳。

《海峡先驱报》记者去年就此事采访了李先生。当时,李先生声称自己只是个中介,自己赚了3000元中介费。他给庄先生介绍的车况,都是厦门提供的信息。递过他的手,立马转身离开。

范某某称,自己是涉案车辆的原车主,但不认识庄某等当事人,也未与庄某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卖方在合同上的签字不是他本人签字,也没有委托他人销售。涉案车辆并未收到庄先生支付的货款,与本次事件无关。

被告人林某某没有回应。

万友汽车公司称,庄某与范某某签订车辆转让合同,其并非合同当事人。我还没有收到庄先生的购车款。

此外,万友汽车公司认为,庄先生未查明真相,主观推定万友汽车公司欺骗客户,并在网络平台散布不实言论和视频。教师应承担侵犯名誉权等相关责任。

庄先生提供的转账记录

邗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当事人没有书面合同的,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相关证据认定合同成立。双方是否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应当从双方是否达成买卖协议、是否支付价款、是否发生货物转让等方面判断。

法院认为,从庄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双方就涉案车辆的购买达成了协议。李先生未表示涉案车辆由厦门汽车委托销售,并实际收到了庄先生的购车款。庄先生也按照李先生的安排去厦门取车。可以认定李先生为涉案车辆的直销商。万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二手车和新车零售、汽车租赁。庭审中,万友汽车公司和李某均认定李某系万友汽车公司员工。李先生用的是万友名车的微信公众号和头像。万友汽车公司为庄某某安排了交车仪式,万友汽车公司其他人员在朋友圈发布了涉案车辆销售成功的消息。上述行为可以认定万友汽车公司知道并认可李先生的卖车行为。庄先生作为消费者,基于万友汽车公司应当对李先生的销售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综合考虑,李某实际收取涉案汽车的货款,并在销售过程中隐瞒车况,判决李某与万友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较为合理。庄先生经济损失的责任。根据证人证言,可以确定,在庄某购买涉案车辆时,范某某已将涉案车辆卖掉并交付给他人,涉案车辆的实际权属在这种情况下已经转移。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范为车辆名义所有人涉案车辆买卖存在明显过错,范某某不对涉案车辆重新过户承担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

庄先生与李先生就涉案车辆的购买达成协议。庄先生支付定金10000元后,与万友汽车公司的销售合同关系成立。向庄先生交付车辆是万友汽车公司对合同的履行,不影响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转让合同》上签名,二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庄先生应向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即万友汽车公司主张权利。

关于庄先生诉求退还购车款 48 万元及相应利息的问题,依据商务部《二手车交易规范》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二手车经营者有义务也应当有能力了解车辆可能存在的重大瑕疵,且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心理主要是购买特定车辆,注重车辆的安全性、使用性或者满足个性化的需求。庄先生在购买案涉车辆时,一再向李先生询问案涉车辆的车况,在李先生承诺案涉车辆仅存在换灯、喷漆的瑕疵问题以及车辆可以回购的情况下,庄先生才作出购买案涉车辆的意思表示,但实际上案涉车辆属于事故车,李先生承诺的回购价亦无法实现,李先生存在故意隐瞒车况和作虚假承诺,诱导庄先生作出错误选择,违背了庄先生的购车初衷,构成根本违约,庄先生有权要求李先生、万友汽车公司返还购车款48万元及产生的相应利息。

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李先生、万友汽车公司应向庄先生返还购车款48万元,及该款自2021年12 月1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8月18日下午,海峡导报记者再次联系李先生,他表示目前并未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并称如果是这个判决结果将选择上诉。

(海峡导报记者 王龙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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