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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周永康
2003 年8 月29 日
关于修改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 条部分内容的决定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现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作如下修改:
1、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一)第六条增加小型自动挡乘用车准驾车型,代号为Z,仅允许小型、微型自动挡乘用车行驶。
第六条在A、B、C类准许行驶的其他车辆代号中,增加准许类型代号Z。
(二)将第九条第五项修改为:“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但左下肢残疾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变速器乘用车驾驶证。”
(三)第十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乘用车学习驾驶证的,年龄必须在18周岁至70周岁之间;”
原第三项视为第四项,内容不变。
(四)在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增加“现役军人(含武装警察)应当交验军人身份证件和军团证件”的规定。
(五)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条第二款:“70周岁以上的准驾车型D、E、F、G、H、K、L、J、M、Q为取消。”
(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损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并在申请时如实说明补发原因。车辆管理部门办公室应当告知申请人如实申报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并在48小时内审核并换发新证件。”
(七)将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修改为:“年满70周岁的,持有小型汽车驾驶证和小型自动挡客车驾驶证的除外;”
2、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
第六条第一项增加车长4米以上的小型自动挡乘用车试验车。取消“自动变速器车辆不得作为试验车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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