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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违章处理规定
第八条当事人被吊销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不足六个月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含)以上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地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本章第二款的处罚决定。 3个
第九条当事人受到处罚的,应当告知以下内容:
(一)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
(二)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口头告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口头通知;
(二)作出处罚决定后,填写《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
(三)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罚款代收机构(以下简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取罚款的,应当同时填写罚款收据,送交当事人;
(四)为执行罚款决定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同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证明,并当场送达当事人。
第十四条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
(二)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含)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应当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并制作笔录。被讯问人拒不接受讯问、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情形;
(三)书面通知;
(四)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应当制作文件,由当事人和交通警察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在文件中注明情况;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征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取罚款的,填写罚款收据交当事人;
(七)作出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应当收缴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五条当事人涉嫌饮酒、服用、注射毒品等的,应当及时进行检测。拒不接受检测的,可以强制检测。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明交通违法事实,按照一般程序需要处以罚款的,应当自受理处罚之日起24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自动作出处罚决定。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罚期限,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有权要求听证;机动车驾驶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处罚分为警告、罚款、吊销驾驶证和拘留四类。通常,应根据有关规定的处罚内容,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还规定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时限。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他们将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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