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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车停车场收费吗?
公安机关扣押肇事车辆,产生的保管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当事人无需支付相关保管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方保管被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第三方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2.公安机关扣押肇事车辆的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需要检查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鉴定。
现场调查结束三日后需要检查鉴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完成检验鉴定的时限,约定的时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20日的,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第四十四条自检查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为被扣押的肇事车辆、机动车领取行驶证。
可见,检查鉴定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具体情况可以更短),并在检查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当事人领取扣押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和扣押物品。
三、交通事故车辆停运损失赔偿标准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的损坏。受害人将受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客运经营活动的,在受损车辆修理过程中,受害人不能进行正常作业。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因货物运输或者客运经营造成的经济收入损失或者日常停运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害人主张被损坏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客运经营活动,并要求赔偿车辆修理期间停运损失的。损坏车辆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的间接损失,即车辆停运损失,也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要求赔偿。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规定,该赔偿也应以车辆停运期间的实际损失为限。其计算方法与直接财产损失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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