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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电动车逆行事故,是否需要赔偿取决于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如果事故责任不在,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事故由自己负责,则应按责任比例赔偿对方的损失。
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调查,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由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导致现场发生变化、证据丢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伪造现场、毁坏证据的,负全部责任;
(二)因双方或多人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影响和过错的轻重,分别承担主要、同等、次要的责任;
(三)造成交通事故,双方均无过错,属于交通事故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一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明确的。
公安机关不能对道路交通中发生的每一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事故都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追究。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公安机关侦查不能确定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时,双方均不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严格限制交通事故不认定责任适用。首先,它不适用于应适用扣除责任的情形。其次,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要千方百计取证,查明事故原因,确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只有当确实无法确定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时,才可以不认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
(五)交通事故责任推定。
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是指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坏证据,附条件报案,公安机关不报案或者不及时报案。因此,在无法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时,推定申请人应承担何种交通事故责任。
责任推定的前提不是以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前的违法行为为依据,而是以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要求的行为和条件为依据,即逃避行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坏证据,有条件举报但不举报或者不及时举报的。但是,并不是每个当事人都有上述行为来推定其交通事故的责任。当事人有上述行为,仍能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应当认定。只有因上述行为,公安机关不能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适用交通事故责任推定。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坏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其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具备报案条件但不报案或者不及时报案,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追究的,推定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均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追究的,推定承担同等责任。但是,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推定机动车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和行人次要。
(6)责任模糊。
无论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还是交通事故责任推定,公安机关都对当事人承担的事故责任进行了具体确认。但是,在处理交通事故的实践中,仍然存在当事人的部分违法行为证据充分,部分违法行为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的情况。在当事人的部分违法行为因证据不足无法确认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否认违法行为的存在。由于违法行为的存在可能会改变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否认违法行为的存在会引起纠纷。因此,在上述情况下,不应具体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而应“模糊”认定当事人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
“模糊责任”的概念是指“交通事故各方均有责任”。这个概念是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应当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规定推导出来的。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证据,判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且证据不足以确认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当事人“有责任”。交通事故”。这样,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具体数额是“模糊”的,但交通事故应承担责任的定性规定却是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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