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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14年12月26日,江源区交警开展夜间酒驾违法行为查处专项行动。行动中,民警在江源街拦截了一辆红色五菱牌中巴车,在对司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司机涉嫌酒后驾车。经酒精检测,驾驶员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34.7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警决定暂扣该驾驶证六个月,对驾驶人郭某某处以罚款1000元,扣12分。在处罚过程中,民警发现,郭某某是三个月前才拿到c1驾照的,还处于试用期。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9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间累计积分达到12分的,取消其实习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也就是说,如果郭某某想开车,就必须重新参加考试。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相关信息
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直至清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酒后驾驶营业性机动车的,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换领新的机动车驾驶证。
3.醉酒驾驶营业性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直至清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驾驶商务车。
4.酒后、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换领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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