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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车主挑战霸王条款获全赔

蔡金盛
2023-05-18 10:08
江苏省沭阳县汽车运输公司司机杨某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无责任,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的无责任赔偿为零为由,拒不赔付。当运输公司损失9000多元车辆无处理赔时,将某财产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对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说“不”。

事件: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2006年8月10日7时许,运输公司司机杨某驾驶公司苏NF1621路公交车沿苏326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18K+730M点时,遇到苏某,开车的是陈。汽车HN1106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陈某当场死亡,运输公司及车上数名乘客受伤。事故发生后,沭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于2006年8月10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运输公司司机杨某及乘客均承担责任。没有责任。经沭阳县物价认证中心核实,运输公司车辆损失9403元,运输公司额外支付拖车费300元。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的索赔被驳回。

合同:约定的条款对车主不利

2006年5月29日,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当日向运输公司出具保单,承保车辆的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保额55000元,第三者责任险。 30万元;投保期限为2006年6月21日至2007年6月20日,投保单中运输公司内容为“以上内容均如实填写,本人已仔细阅读该机型相应的保险条款已购买保险,保险人已向本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中的相关免责条款,本人同意签订保险合同。并在投保人声明栏内加盖单位印章。保险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人按照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车辆驾驶人选择自行协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事故责任率为70%;被保险车辆一方承担同一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车辆一方承担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二)部分损失1、保险金额按新车购置价款确定的车辆,发生的部分损失,按实际发生的部分损失计算赔偿。维修费用。即赔付=(实际维修费用-残值)x事故责任率x(1-免赔率)。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和司机面对如此不利的保险合同条款,多次向保险公司寻求赔偿,但保险公司始终予以否认。运输公司忍耐抱怨,一时拿不定主意。经过多方法律协商,运输公司拿起法律武器,大胆走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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