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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乱停放的,可以给予口头警告,责令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在现场拒不立即离开,阻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机动车拖至指定地点停放。而且,如果不按规定开车或停车,每次扣2分。
机动车乱停放的,可以给予口头警告,责令驶离。
第九十三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在现场拒不立即离开,阻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机动车拖至指定地点停放。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在现场拒不立即离开,阻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将机动车拖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或者停放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车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拖车地点。
因拖车方法不当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按规定开车或停车,每次扣2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每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驶、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三)驾驶两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四)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到前排机动车排队停放或者慢行、超车或者占对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未按照规定配备校车安全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搭载学生,未按规定设置校车标志、开启校车信号灯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路线行驶的;
(八)上下校车的学生未按规定在校车停靠站停车的;
(九)校车不搭载学生上路,使用校车标志、校车信号灯、停车标志;
(十)校车上路行驶前未检查校车状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路行驶的;
(11) 校车上有学生时加油,或在校车发动机熄火前离开驾驶座。
从相关法律法规可知,如果肇事者胡乱停放汽车,可以给予口头警告,然后责令立即离开。但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行为人处以20元至200元的罚款。因此,停放机动车时,必须按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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