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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没系安全带摔伤

蔡金盛
2023-05-11 13:56
不系安全带的钳工落入10级伤残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解析

2011年4月,胡某从建筑那里承包了一个工程,合同约定胡某负责在工地安装柴油发电机组及相关配件。随后,胡某找到范某,上门安装发动机组和降噪设备。

同年7月26日,范某在工作时不慎从高架脚手架坠落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颈椎多发横突骨折、颈髓损伤、右侧桡骨远端和尺骨远端骨折。随后,在征得胡某同意后,范某返回辽宁省沉阳市继续治疗,共花费近10万元医药费。经鉴定,范某的颈椎伤为九级伤残,右侧尺骨和桡骨伤为十级伤残。

伤愈后,范某找胡某及施工方要求赔偿相关损失未果,遂将胡某及施工方起诉至沉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2万余元。法律。

对此,建筑公司表示,该工程由胡某承包,聘请范某进行安装,胡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胡某表示,范某是他的雇员,范某受伤后,他已经替他支付了所有的医药费、伙食费和损失的工资。

法院认定,胡某不具备安装柴油发电机组及相关配件的资质,范某为长期从事安装服务的临时工。 2011年7月事发时,范某在高处安装设备,未系安全带,未穿防滑鞋,胡某未在现场进行安全监督。事故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沉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认定,范某的合理损失共计23万余元,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贴等。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胡某承担70%的责任,范某承担30%的责任。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一审判令胡某赔偿范某某17万余元。扣除胡先垫付的近9万元后,范某还需支付近8万元,施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个案

农民工不注意安全也有责任

本案审判长认为,范某与胡某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胡某在范某从事高处安装作业时,未对现场进行安全监督,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为范某提供了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因此,胡某对范某的损害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但范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长期从事安装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当意识到高处安装的危险性,应当主动做好安全防护。范某未做好自身安全保护,对损害结果存在重大过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作出上述判决。胡某承担70%的责任,范某承担30%的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如果劳动者在用工活动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用人单位或者分包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用人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因建筑公司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胡某,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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