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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尊重人的生命。
新的交通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交警、医院的医疗救治义务,尽可能保护受伤人员的生命安全。
一是规定肇事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救助受伤人员,乘客、过往车辆驾驶员、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第七十条第一款);
二是规定交警赶赴事故现场处理,应当首先组织抢救伤员(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三是规定医院应当及时抢救伤员,不得因抢救费用耽误救治(第七十五条)。
二是实施事故现场快速处置。
第一,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的,可以立即疏散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赔偿;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七十条第二款);
第二,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第七十条第三款)。
3.取消责任认定,强调取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对交通事故的现场检查、检查、调查和相关检查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确认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交通事故确认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事故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送达当事人(第七十三条)。
4.改革交通事故赔偿救济渠道。
除了自行协商、向保险公司索赔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不再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七十四条)。
五、越野事故,有法可依。
规定车辆在其他道路通行时发生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还应当按照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处理(第七十七条)。
6.重新定义交通事故概念,扩大道路交通事故范围。
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定义相比,新定义发生了显着变化:
第一,交通事故不仅可以由特定人员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引起,还可以由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
二是交通事故的定义和含义基本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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