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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自登记之日起,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乘用车5年内每年检验一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查一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中型非营业性客车,10年内每年检验一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查一次;
(三)小型、微型非商用客车6年内每2年检验一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查一次;超过15岁的,每6个月检查一次;
(4) 6年以内的摩托车免检。需要定期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直接向公安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5)拖拉机等机动车辆每年检验一次。在规定检验期限内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在用机动车,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六)超过报废期限的车辆不得转让(交易),但可以继续使用;买卖,可先到车管所办理汽车报废单(注销汽车档案),再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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