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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对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2)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3)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4)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2,关于电瓶车的管理条例及法规
关于电瓶车的管理条例及法规: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3,非机动车罚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信号等表示,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所以非机动车过直行停止线后不可以待行《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扣非机动车:
(一)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当场不能缴纳的;
(二)非机动车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
(三)非机动车无牌证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五)与被查缉的被盗抢非机动车特征相同的。你需要带身份证,购车发票等证件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4,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新规
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新规有以下几点:
1、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5,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过渡期管理措施)对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购买但因未纳入产品目录不能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通行凭证的,可以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年内上道路行驶,并遵守有关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前款管理措施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6,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本条例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领域非机动车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非机动车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经信、公安、环保、城管、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非机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相关非机动车行业协会应当开展对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的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第五条在本市生产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在本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本市对车辆的电动机功率、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技术参数的要求。
第六条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未纳入本市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本市销售和登记。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经信、公安、环保、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编制,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已经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发生变更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重新核定。
经营者不得销售与产品目录的技术参数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擅自变更技术参数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应产品从产品目录中删除。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有效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经纳入产品目录,符合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条件。消费者因购买未纳入产品目录或者与产品目录技术参数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无法办理车辆登记的,有权依法要求经营者退货、更换。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拼装非机动车;
(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更改非机动车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行为;
(三)在非机动车上搭蓬、安装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等改变非机动车外形结构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行为。禁止销售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非机动车。
第十条对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对调查属实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不得随意将废旧电池交给无处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鼓励非机动车生产企业、经营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非机动车。
7,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1、在非机动车道内顺向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畜力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2.6米的范围内行驶;
2、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3、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
4、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5、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
6、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
7、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制动器失效的,不得在道路上骑行;
8、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儿童,但不得载12岁以上的人员;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9、人力客运三轮车按照核定的人数载人,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载人;
10、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在人行道和人行横道上骑行。
要求:
1、在非机动车道内顺向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畜力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2.6米的范围内行驶;
2、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3、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
4、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5、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
6、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
7、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制动器失效的,不得在道路上骑行;
8,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安全与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助力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专用车。助力自行车是指具有燃油或电动驱动装置的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是指由人力脚踏驱动的三轮自行车、三轮客车、三轮货车。残疾人专用车是指专供下肢残疾的人代步使用的手摇、燃油、电动驱动的车辆。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及驾驶人管理。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对除自行车外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控制,鼓励发展高效率的交通工具,倡导使用清洁环保型非机动车,对低效率、污染严重的车种有计划地实行禁行或淘汰等措施。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工作。工商行政、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六条非机动车必须领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行驶证,编打钢印号码后,方准上道路行驶。
申领牌证的非机动车必须是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定型的合格产品,助力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车型还应当符合省级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并公布的《准许在本省申领牌照的产品目录》,市区的人力三轮客车车型必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
第七条电动助力自行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领牌证:
(一)蓄电池的额定电压不大于三十六伏特;
(二)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
(三)具备可由人力脚踏驱动的装置;
(四)总重量不超过四十千克;
(五)转向、制动、后视镜、喇叭、照明、反射器等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领牌证:
(一)发动机排量不超过五十毫升;
(二)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
(三)车长不超过二百厘米,车宽不超过八十厘米,车高不超过一百厘米
(不包括车蓬);
(四)没有载货的货架,但允许有存放驾驶员随身携带物品的货筐或货厢;
(五)转向、制动、后视镜、喇叭、照明、反射器等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对目前使用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残疾人专用车应当限期更新,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九条人力三轮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领牌证:
(一)车长不超过二百厘米,车宽不超过八十厘米,车高不超过一百厘米(不包括车蓬);
(二)制动、喇叭、反射器等安全装置齐全有效,车厢牢固;
(三)在市区营运的,应统一样式和装置。
第十条非机动车禁止擅自安装各种辅助驱动装置;禁止擅自更换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助力自行车的发动机;禁止拼装非机动车。
第十一条申领非机动车牌证应当在购车三十日内持购车发票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单位购买的应当同时持单位证明,个人购买的应当同时持居民身份证,向车辆使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非机动车合法来源证明是指车辆销售、典当、拍卖、馈赠等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发票或有关证明。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号牌应当安装在车体指定部位,并保持清晰。禁止伪造、涂改、转借、挪用、冒领非机动车牌证。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授权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打非机动车钢印号码。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代办异地非机动车牌证。
第十三条助力自行车、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安全性能检验,营运三轮车每年检验一次。
第十四条非机动车改变整车颜色、调换有钢印的车架、车把,以及牌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凭车主居民身份证,在三十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补发、换发手续。调换有钢印的车架、车把的,还应当凭旧部件及新购件发票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补打钢印。
第十五条已领取牌证的非机动车过户或者转籍的,应当凭车主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的交易凭证或者迁移证明,在三十日内到发牌证机关办理过户或者转籍手续。
9,交通法规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规定
交通法规规定: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下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10,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优化交通出行方式,倡导市民绿色出行;落实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引导、规范企业开展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实施总量调控;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租赁;监督、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辖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组织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依标准施划非机动车位,规范非机动车停车秩序,清理废旧非机动车等事项;
可以依托居(村)民自治、网格化管理、门前三包等机制,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鼓励志愿者服务、协调多主体进行会商、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约谈等方式开展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非机动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会员制定并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及其员工依法从事销售和经营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本行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参与制定车辆与服务的标准及车辆的目录;代表行业反映意见建议。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电视台、广播电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媒体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生产销售第六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制度。产品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质量监督管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产品目录,也可以委托非机动车行业协会组织编制。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纳入产品目录。没有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将产品目录和登记上牌的法律法规规定等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和产品目录相符合;不符合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更换。
第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商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非机动车的销售经营主体身份进行核验和登记,明确销售者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销售的非机动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要求平台经营者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登记第十条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
第十一条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购车凭证;
(四)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对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进行查验。在产品目录内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损坏或者丢失的,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或者补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逐步推行带牌销售等方式,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11,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主要内容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主要内容:《规定》通过立法规范了各部门主要职责和相关执法依据,进一步强化了“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生产、销售、道路通行、停车管理等各环节全方位的监管,加大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力度,为保障广州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允许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但邮政(含报刊投递)、快递等行业可以使用符合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从事社区配送服务。
摩托车的限行范围基本就是广州市的中心城区,另外还有番禺区的广州大学城以及广州南站区域也都是限行区域。与电动自行车的限行范围是不同的,目前电动自行车的限行范围是按省政府的批准实行的。
针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第四章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本市推行统一车型等制度,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等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所有人或者行驶证载明的其他使用人不得出租车辆,不得出借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人驾驶,禁止出租、出借、转让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否则会被依照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罚)。
现在流行的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跟滑板等滑行工具一样,都是不允许在道路上行驶的。
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都要停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如果未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交警部门可以会同城管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
对于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第八条也做了相关规定:
1、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
2、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未遵守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相关违法人的身份和处罚信息会被分别纳入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信用档案、交通管理、人口管理等信息系统。对于拒绝接受处罚甚至暴力抗法的情况也有规定:
1、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50元以下罚款处罚的,交警可以扣留车辆。
2、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所有人和驾驶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非机动车交通法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都被称为车辆同时也必须遵守该法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第七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醉酒驾驭;
(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别想当然,你就算不是全责也得有个八成。最重要的是你的电瓶车是不是非机动车,这个需要交警鉴定,如果是机动车你就基本全责了。另外现在的电动车基本全部超标,也就是说属于机动车管理范畴。小地方的话交警可能不注意这个,赶紧配点钱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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