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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在行政辖区行驶的临时牌有效期不超过15天,跨行政辖区行驶的临时牌有效期不超过30天,因为轴荷、总质量、外廓的尺寸超出了国家的标准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的话,所核发临时车牌的有效期不能超过90天。假如机动车属于科研、试验用途的,临时牌照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机动车辆的临时号牌一共有四种,第一种是行政辖区内的临时号牌,第二种是跨行政区域的临时号牌。第三种是试验用的临时号牌,第四种是特型机动车临时号牌,机动车辆在没有领取正式号牌之前,需要使用临时号牌行驶,否则是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机动车辆临时号牌使用需要注意,必须要在指定区域内行驶,必须要在指定时间内行驶,同时,机动车临时号牌需要粘贴在车辆的前风挡玻璃上和后风挡玻璃上,不得出现遮挡,出现破损后要及时的补办。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一日”、“二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最长有效期“十五日”、“三十日”、“六十日”、“九十日”、“六个月”,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
本规定所称“以下”、“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以及机动车出口证明;
(六)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一次临时行驶车号牌。
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
机动车办理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收到机动车号牌之日起三日后,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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