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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类以下扣24分的驾驶证不降级,AB类驾驶证降级。一次扣24分,驾驶人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实施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考试,考试合格后十日内还应当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4.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管所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分数清零,机动车驾驶证交回;考试不合格者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或者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宣布停止使用其机动车驾驶证。
5、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计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管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结束后十日内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应当参加其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许可驾驶种类的考试。
6.第七十八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客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管所应当取消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30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7.有一个记分周期记满12分的记录;机动车驾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管所应当宣布取消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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