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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登记本能补办,汽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损毁的,汽车全部人应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汽车全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每一项汽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汽车登记证书的除外。
汽车登记本能补办,汽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损毁的,汽车全部人应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汽车全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每一项汽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汽车登记证书的除外。汽车产权证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
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等材料,如果是单位车辆,还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办理时车主到车管所业务大厅,填写补办申请表,并到机动车检验岗检验车辆。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一日,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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